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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輔助購置之住宅,應辦投保火險手續至借款清償時為止,受益人應為其服務機構,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並在其薪津項下按期扣繳。如有火險發生,其賠償保險金額應先抵充未償借款本息,餘款發還借款人。但借款人仍享有另行申購住宅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