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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應覓具同級以上人員二人為償還借款保證人(每人以作保二次為限),簽訂貸款契約及保證手續按約履行,並以其服務機構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房地權狀在未繳清貸款以前,由服務機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