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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交通技術人員遺失執業證書,應即陳報交通部或其授權發證之機關。
交通技術人員遺失證書申請補發,除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外,應檢附服務事業主管或領有同等級以上執業證書者之證明書,證明書樣式如附件二。
交通技術人員補發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以原證效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