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船)票乘坐公營鐵、公路班車、輪船時,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
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