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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交通、電業工作人員,對於負責管理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或零星材料
物品等應隨時注意,切實管理,如因疏忽而致發生竊盜或遺失時,應按情
節輕重,依照有關法令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