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捕獲竊盜或毀壞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之獎金,應自軍法機關或法院
裁判結案後,儘速於三個月內發給之,有關單位,應將辦理情形,呈報上
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