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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凡待修或廢棄不用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應集中保管,不得零星放置
,其因修理掉換之舊料,或使用未完之材料,並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散
置,以免遺失。其各種庫存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並應儘量疏散於市
郊地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