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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地區負責防護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人員,如遇竊盜或毀損情事時,除
報請當地警察或治安機關查緝外,並應立即用電話或其他最迅速方法,通
知所在地有關交通、電業部門之直接主管,予以處理,但仍應補辦呈報或
通知手續,以憑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