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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指派工作人員檢查、整修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時,應佩帶臂章
或符號,以資識別,並應攜帶證件以備查驗。
負責防護人員、對於前項交通電業工作人員有疑問時,應予查詢,交通、
電業工作人員、應即出示證件,不得拒絕;如查無臂章或證件不符時,應
即通知當地有關主管機關究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