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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凡修復、增設或撤除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時,應事先通知當地軍隊、憲兵
、警察或縣市政府,但遇有特殊情形,得先行施工,補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