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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竊盜或浮報、隱沒所得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應歸還原有機關;如有全
部或一部不能歸還時,應追繳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