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
前項竊盜或毀損,因而致交通電流中斷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情節特別重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