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負責防護人員未盡其應盡之責任,在其防護區域內發生竊盜或毀損交通、
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者,由各該主管長官分別依照法令予以懲處,並通知
各有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