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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物)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危險物品及動力機械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管理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