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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各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