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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船舶組,分三科辦事。
四、港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船員組,分三科辦事。
六、航安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十二、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三、中部航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四、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五、東部航務中心,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