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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變更、補換照。
四、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六、技工執照發照。
七、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