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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支出。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