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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及重要資料之彙編。
二、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與紀錄、各種會議會場佈置及各項活動之配合
辦理。
三、重要業務與交辦案件之管制、機要事務之辦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及權
責劃分之研擬。
四、公共關係聯繫、輿情資料蒐集及分析。
五、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公文稽催及檔案管理。
六、員工薪餉清冊之編造、核發及所得稅扣繳。
七、現金出納、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表報處理。
八、駕駛、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管理;公務車輛之採購、管理、汰換
、維護、保養及油料購發。
九、財物之購置、保管、各種庶務與財產之異動登記及保管。
十、其他不屬各課、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