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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89.12.0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會計員職掌如下:
一、本所預算之編籌及分配事項。
二、本所預算之執行、控制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三、本所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及送審事項。
四、本所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告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本所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六、本所資本支出保留之申辦事項。
七、本所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及銀行存款之查點事項。
八、本所決算之彙核及編製事項。
九、本所採購案件之會核及會同監辦事項。
十、本所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合同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一、立法院預算備詢相關資料之彙辦。
十二、審計部審核通知事項之處理及核覆。
十三、第二條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辦理各項統計。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