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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其無正當理
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以書面拒絕之,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
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