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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倉儲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驗收後器材之收料、點收等相關事項。
二、倉位規劃。
三、器材收發保管、保養及整理。
四、料卡登記、單證分送、保管。
五、器材盤點、存量報告及電腦報表核對。
六、庫存器材控管、配運、調撥等事項。
七、器材、單證鍵入、計價及報銷等事項。
八、裝卸器材之請車、調車、託運、報銷等相關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