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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財物驗收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國外財物採購契約器材交貨之控管及辦理公證事項。
二、辦理交貨器材清點、檢驗、抽樣及委驗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中間檢查相關事項。
四、逾契約交貨期限案件之催交及處理。
五、 檢驗不合格之器材,國內料通知立約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國外料辦理索賠。
六、依授權層級之規定辦理驗收事項。
七、驗收合格器材辦理收料、報呈核銷並按月填報預估現金預算表。
八、查核金額以上驗收合格案件報呈有關事項。
九、驗收爭議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