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指派擔任廢料處理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各單位退繳呆廢料之檢視、過磅及分類整理、分堆儲存等相關事項。
二、呆廢料製作收發月報表及擬出售數量之陳報。
三、呆廢料標售期間引導廠商看貨。
四、安排廠商提貨,並通知相關單位監辦。
五、廠商提貨磅交結果陳報。
六、依環保相關法令辦理網路申報及配合環保單位之稽查。
七、赴相關車站辦理重車申領、空車迴送等事項。
八、存儲場所之環境整理清潔工作。
九、辦理盤點工作。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