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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中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工程及勞務採購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材料處辦理本局工程勞務採購作業要點」辦理採購程序。
二、審核委託案件並製作招標文件等相關事項。
三、上網公告招標及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參加開標事項。
四、辦理開標、審標、決標、呈核及簽約等事項。
五、押標金收受、退還及差額、履約保證金之收受等事項。
六、辦理決標、無法決標公告。
七、發函決標通知書。
八、定期呈報購案相關等資料。
九、爭議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