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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產管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經管土地地籍測量資料之處理及界樁之測設、補設、維護事項。
二、經管土地申辦都市計畫變更事項。
三、經管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事項。
四、配合地籍圖重測之指界、協調、會測事項。
五、新增用地之協議價購及徵收、撥用、徵用及地上權設定事項。
六、新增用地協調地方政府辦理地上物查估及協調原業主拆遷事項。
七、他機關撥用、租用或認養經管土地事項。
八、高價土地及一般非業務用地出售案之擬辦。
九、房地產所有權或管理權取得之登記及列管事項。
十、房地產圖籍簿冊、書狀等之管理、賦稅減免及房屋保險事項。
十一、路產產權之維護及涉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二、房地產財產資料卡之建立、異動登記及編報事項。
十三、配合地籍圖重測、更正有關清冊、書狀及卡帳事項。
十四、徵購及撥用土地各項補償費事項。
十五、經管國有公用財產之統計彙報事項。
十六、違、占建土地及有關房地產糾紛案件之處理。
十七、房地租賃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