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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調配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保持所轄系統之正常供電。
二、參照電腦螢幕及開關作業配置圖執行必要之開關操作。
三、確認電腦螢幕開關之正確位置。
四、核准有關變電站及轄區之開關操作。但裝卸線及機、檢段內准予就地操作之開關除外。
五、協助電力段維修電力設備。
六、執行電務處長之臨時指令。
七、填寫電力調配室日誌及其他必要之記錄。
八、依照有關規定,迅速處理偶發事件,負責資訊收集整理,傳送及通報之責。
九、填報每日障礙日報。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