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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號誌總機技術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號誌設備保養維修及改善。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號誌設備之新設、維修、改善之實施。
三、各類配合工程規劃實施。
四、協助現場號誌設備查修。
五、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六、號誌設備料帳管理及執行事項。
七、號誌障礙之處理、通報與分析。
八、填報障礙日報及其他必要之記錄。
九、辦理總機系統維修人員技術訓練。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