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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及機電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擬定。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三、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裝置。
四、編審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器材規範。
五、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器材檢驗。
六、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財產帳之登記及統計。
七、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八、對台電公司洽辦電力照明有關事宜。
九、辦理電力照明及機電維護人員技術訓練。
十、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障礙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