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力段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公文總收發,公文流程管制、繕印及校對。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
五、民防及福利業務之協辦。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報。
九、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
十一、薪資、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三、呆廢料處理。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