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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電務段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指派擔任分駐所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設備維修。
二、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設備障礙排除。
三、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工程。
四、執行代辦工程。
五、執行勞安工作。
六、辦理員工訓練事宜。
七、辦理人事、庶務相關業務。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