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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務段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指派置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照明設備之新設計劃。
二、電力照明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
六、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
七、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
十一、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