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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一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辦柴聯車、柴油客車、DHL 機車、PBK 電源行李車之引擎、液體變速機、冷卻循環系統、軔機裝置含客車等維修,及品質控管。
二、相關段送修品之維修。
三、維修用料之籌編及領用。
四、各級車輛檢修基準的訂定。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