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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四工場掌理以下事項:
一、全廠客貨車機械電氣配件之修製。
二、廠內機械設備及工具之修製,機械定期檢修。
三、機檢段機械設備修製及外段客貨車配件修製。
四、原動機及發電設備之運用與保養、維修。
五、用料之計劃申購、驗收及請領退料之登記及考核。
六、工作分配及調度、工作方法及程序研究、改進及員工技術訓練。
七、工作安全之注意,傷害危險之防止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擬議獎懲。
八、命令單之登記收發及工作開工、完工登記報告及成品整理交貨。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