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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材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材料預算之編製事項。
二、自購料請購、委修、公告、採購審查等之招標作業事項。
三、自購材料報銷事項。
四、預估料價事項。
五、修車用料申請、處購之統計編製作業及催供事項。
六、委驗材料及樣品之處理事項。
七、文書收發登記催辦及事務用品之申請領收保管事項。
八、自購材料月報表製作。
九、本廠各場領料之點收配發及稽核事項。
十、本廠各場退料、調撥送交外段、材料廠事項。
十一、本廠各場需用油料計畫申請提運及配發事項。
十二、自購材料點收配發項。
十三、搬運車輛(堆高機)之管理事項。
十四、運什費之編製報銷事項。
十五、燃油月報表填報事項。
十六、各型車輛隨車配件收發保管事項。
十七、各機、檢段修製品之登錄連繫收發保管事項(包括請求車輛及裝卸托運事項)十八、車輛配件呆廢料處理及調查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