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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工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之鈑金工作及各型車輛配件製品之機器加工籌劃督導執行。
二、廠內及局內外設備委託修製之機器加工籌劃與督導。
三、廠內及局內外機械及電機設備新增、遷移及維修之執行。
四、全廠輸電設備之保養及檢修。
五、工具修製工作。
六、本廠廠房土木零星修繕工程。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膳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一、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二、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三、業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