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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局人事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擬辦。
(二)分層負責明細表之修訂。
(三)任免、遷調、升資、動態銓審及甄選、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辦。
(四)人力規劃、人才儲備及其運用之擬辦。
(五)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緩召業務之擬辦。
(六)人事機構設置之擬議及人事人員管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平時考核處理。
(二)平時獎懲案件核議及申訴。
(三)各級人員移付懲戒、因案停(復、免)職案件核議。
(四)辦理年終(另予)、專案考成(績)。
(五)辦理勳獎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專業獎章遴選。
(六)差勤管理、辦公紀律維護。
(七)年度訓練進修計畫擬議及規劃辦理。
(八)選送國內外訓練進修遴選與補助審核及追蹤考核。
(九)因公派遣出國人員核議。
(十)勞工教育。
(十一)勞資會議召集。
(十二)團體協約協商簽訂及工作規則擬(修)訂。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以人事費用支付之員工之待遇獎金、退休、退職、資遣及撫卹之擬辦。
(二)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擬辦。
(三)各項人事補助費之查核辦理、服裝貸與須知之擬辦。
(四)人事資料登記管理、資歷證明及服務證明之擬辦。
(五)文康活動之擬辦。
(六)因公傷亡慰問金之擬辦。
(七)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監督委員會之擬辦。
(八)約聘人員離職儲金之擬辦。
(九)退休人員照護、查核、校對之擬辦。
(十)職員錄編印之擬辦。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