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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