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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具保養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機具之保養修理業務事項。
二、場房設施、機具設備檢查及維修事項。
三、保養場修護用工具設備申購補充事項。
四、車機維修配件查估及申請事項。
五、車機修造工程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事項。
六、車機委外工程及勞務規範編擬、估價、品管及驗收事項。
七、船舶機具修造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訂事項。
八、工程收費及外包單價之制定調整修訂事項。
九、船舶、機具修造之承接、報價、議約、結算及工程款催收事項。
十、工程修配單之受理事項。
十一、工程採購作業程序、表報之制定與修訂事項。
十二、工程及勞務採購作業招標、訂約、核銷事項。
十三、工程採購授權及權責區分案事項。
十四、工程檔案彙整、建檔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