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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秘書室設研考、公關、文書、事務、財產、出納六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動員業務事項。
二、各種會報彙辦、首長簡報製作及施政理念宣達事項。
三、宣傳刊物編撰及史政彙綿事項。
四、新聞、國會聯繫、參訪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立法院質詢案件及民意機關、民眾建議及詢問案件之處理與答覆事項。
六、外文函件譯辦暨資料編譯與提供事項。
七、國際港埠協會、姊妹港及慶典活動事項。
八、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九、辦公室、員工眷舍管理及環境衛生清潔之督導事項。
十、事務性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十一、財產、物品管理事項。
十二、工友、駕駛人員管理、考核事項。
十三、車輛之調派、保養、修護、汰舊換新及檢驗等事項。
十四、通信器材使用管制、維護保養、申裝汰換、異動等事項。
十五、財產、房地之登記、管理、保險事項。
十六、現金出納、有價證券、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七、不屬於其他各組、室掌理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