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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適用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或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並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同條第三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停領、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者。
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停領、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