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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運輸業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 (核) 查事項。
二、汽車運輸業組織、轉讓、名稱、負責人、地址、資本額、營運種類、
營運路線、設站等變更、登記之審 (核) 查事項。
三、汽車運輸業車輛增減、替補、異動之審核事項。
四、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臨時通行證之審核事項。
五、貨車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審核事項。
六、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之審核事項。
七、查處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項。
八、汽車運輸業相關業務之督導管理事項。
九、運輸業營運資料之統計及管理事項。
十、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運輸合作社及無線電台之設置許可及督導管理事
項。
十一、汽車運輸業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