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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副工程司、視察、幫工程司、稽查、課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機務士、司機、文書士、事務士,各承主管長官之命,
處理業務,並各就承辦業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