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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機具維修預算經費之控制事項。
二、車輛、機具、設備、儀器及運輸採購事項。
三、工程材料請購、檢驗、驗收、耗用與儲存之審核、登記及請撥事項。
四、車輛、機具之維修及督導事項。
五、車輛、機具與保養場器材之資料卡建立、管理及督導事項。
六、機具之人員調派查考事項。
七、車輛、機具油耗、績效之統計及考核事項。
八、車輛、機具之汰換、報廢及呆廢料處理事項。
九、搶修橋材庫與各項搶修橋材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工程招標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