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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員、助理工
務員、辦事員、書記、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務
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各承主管長官之命,處理
業務,並各就承辦業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