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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甄審委員會視獎勵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審議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甄審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