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通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傳真、無線叫人、行動電話、電傳視訊等通信訊務管理事項。
二、人工制長途電話交換及電話查號之作業處理事項。
三、話務預測、設計、品管、觀察、局間中繼電路調度及網路管理等作業
處理、資料彙編事項。
四、公用電話作業處理事項。
五、海岸電台通信業務之作業處理事項。
六、電信器材進、出、轉口證照業務之核發、管理、研擬、執行及船舶電
台查驗,專設有線電話案件之承轉等事項。
七、本區人工制長途電話、電話查號、話務設計品管、公用電話、海岸通
信作業之規劃、管理、督導、考核、改進事項。
八、通信部門年度計畫、預算之編擬、控制及通信器具、物料之請購、分
配、調度事項。
九、通信保密之辦理,防護措施與支援軍事通信作業之協辦事項。
十、通信業務工作人員專業訓練之會辦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語音及非語音通信訊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