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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械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電信機械設備施工、維護之規劃、審擬、驗收、檢驗、督導、管理、
考核事項。
二、通信用電力、空氣調節、長市話合用各式電信機械及有線傳輸機械等
設備施工、維護之籌劃、審擬、驗收、檢驗、督導、考核事項。
三、通信用電力、空氣調節設備、各類電子交換機、電腦、有線傳輸機械
設備二級支援維護、整修、改善、調整、修理事項。
四、電信設備及資訊系統、數據處理機、終端機之維護、整修、改善、調
整、應變搶修、用戶查修、設備財產增減登記、保管事項。
五、用戶交換機各項服務之籌劃、處理、推廣、設計、審查、施工、維護
檢驗及用戶交換機值機員之指導訓練與監督事項。
六、數據網路設計、施工、查驗及網路相關設備測試、查修、維護、管理
等事項。
七、電信機械設備年度用料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電信機械工程發包作業管理、督導、考核及執行事項。
九、電信機械工作人員之調度及專業訓練之會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電信機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