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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屬機構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
室,職掌如左:
一、各級主管對交通政策之實施,法規之遵行及命令之貫徹查核事項。
二、業務與工務辦理情形及人員訓練與進修之查核事項。
三、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四、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之
查核、監辦及監驗事項。
五、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或監驗事項。
七、工作之環境、方法、標準等查核事項。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業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九、營運目標查核、所屬機構自檢工作複核及監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視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