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視察承所長、副所長之命,查視本所各單位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
職掌如左:
一、公眾數據、資訊系統之工程技術與維護等之查核事項。
二、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三、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之
查核監辦及驗收事項。
四、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五、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驗收事項。
六、公款物料及重要工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七、各單位自檢工作之複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視察事項。